车辆报废都要哪些证件首先,在办理车辆报废手续之前,车主需要准备相关材料,包括自己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以及《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等材料。如果是公车,需要再准备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接着,车主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当地的车管所申领《机动车报废单》,之后会对需要报废的汽车进行审核。如果达到报废要求,则会向车主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
然后,车主需要将报废车辆转移至指定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并且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核验完成之后会对报废车辆进行拆解并且进行拍照,以便核验。
最后,在报废完成之后,企业会开具《车辆报废回收证明》,车主需要携带相关证明前往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相关的注销登记手续。

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